致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使用STL中贸英联的服务!对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27230.htm
由此带来的变化,请参阅以下内容:
对于出口快件包裹(文件除外),请贵司交与我司货物同时需在:运单、清单和发票上提供以下信息便于出口:
1、贵司在海关十位编码(即企业在海关企管部门的备案号);
2、出口形式发票(INVOICE)上除了提供的商品说明外,还需要注明商品HS编码,以便我司向海关申报;
3、贵司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需加盖公章,并注明运单号和海关十位编码);
4、以上3点请务必提供,如果贵司无法提供第一点和第三点,需要贵司自行寻找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代理公司,提供贵司与代理公司签订的的《外贸代理协议》(复印件)和外贸代理公司《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需加盖代理公司公章,并注明运单号和代理公司的海关十位编码)。
对于进口快件包裹(文件除外),请贵司进口货物的同时需同时提供以下单证或信息以便于进口:
1
、我们对于进口的货物按照将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规范申报或接受海关查验;
2、所有申报的收件人须提供海关注册十位编码及《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需加盖公章,并注明运单号),若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则必须提供与代理公司的《外贸代理协议》及外贸代理公
司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需加盖代理公司公章,并注明运单号);
3、所有进口快件必须向海关申报HS编码,多个品名的需提供各个HS编码,并分开列明;
4、按照海关规定所有货物需按照CIF价(到岸价)申报,申报结束后如海关税费超过起征点(五十元人民币),需按照规定缴纳海关税费。
公告内容传递的信息是:自7月1日开始,出/进口快件,每票包裹都要提供商品编码、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号(10位编码)、报关委托书这三个资料。并由此导致不论出口或者进口,都极可能产生税费。由于这一调整影响巨大,请广大客户密切留意接下去的信息更新。
举例说明:邮寄100、200公斤的工艺品,公告之前对出口而言是很稀松平常的,并且都把它当样品寄出去。那么今后,如果按照新政策的话,海关极可能会认定这么大的票件,不能当样品,因而要求正式报关出口。
这一调整影响甚大,请广大客户密切留意接下来的信息更新!由此变化而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感谢您使用STL中贸英联服务!